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002民督1号
申请人:泸州时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特兴镇特兴二街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59047140XG。
法定代表人:李金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内江市奇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交通路209夹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27523135878。
法定代表人:黄峒墚。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敏,四川地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泸州时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内江市奇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后,于2019年7月31日发出(2019)川1002民督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内江市奇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内江市奇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支付令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19)川1002民督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3090元,由申请人泸州时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婷婷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婧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