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3民初3568号
原告:四川老搭档墙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康城路一段****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MA66AQJXXG。
法定代表人:蒋丽萍。
被告:泸州时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特兴镇特兴二街**会信用代码:9151050459047140XG。
法定代表人:李金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老搭档墙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时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四川老搭档墙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老搭档墙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 玳 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倩书记员陈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