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鼎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天印市政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鼎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5民初6075号
原告:南京天印市政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36097132Y,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科学院大塘口**。
法定代表人:孙根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雨晨,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阚广桥,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鼎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571589605P,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同心街**。
法定代表人:周政,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天印市政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鼎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天印市政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天印市政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即日起,冻结被告南京鼎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计人民币肆拾肆万零贰佰元(4402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邵长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韩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