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鼎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正林建材有限公司与南京鼎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11民初1347号
原告:无锡市正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京鼎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正林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鼎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原告无锡市正林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正林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正林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80元减半收取计990元,由无锡市正林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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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