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陵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南京陵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与被告***、南京陵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16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溧民初字第3374号
原告***,女,1963年9月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2月生,汉族。
被告南京陵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岔路口金盛路北侧金盛公寓13/16附房幢1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龙蟠中路69、3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南京陵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85元,减半收取743元、保全费694元,合计1437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见习书记员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