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立通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滕州市立通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481执43号之四
申请人***,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执行人滕州市立通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司贞文,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滕州市人民法院(2019)鲁0481民初53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滕州市立通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滕州市立通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滕州市立通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6×××3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161.19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