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立通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滕州市立通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481执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性,汉族,1976年2月18日出生。
被执行人:滕州市立通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司贞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滕州市立通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滕州市立通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6×××3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161.1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