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恒进新型建材装饰有限公司

枣庄恒进新型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与山东昂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鲁0403民初228号
原告枣庄恒进新型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昂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枣庄恒进新型建材装饰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鸿、被告山东昂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宪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工程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均无异议,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工程欠款580296.9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2019年8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取消了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故从2017年11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的利率,本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进行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至全部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利率,本院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对被告主张罚款68000元应从上述工程欠款中扣除的抗辩观点,因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该抗辩观点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外墙保温及抹灰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了由原告承包被告开发的来泉山庄24#、25#楼范围内的外墙现喷硬泡聚氨酯保温系统及外墙抹灰工程(含外墙乳胶漆饰面层)、承包范围为来泉山庄24#、25#楼所有外墙、工程价款计算和结算方式、工程验收方法等内容。原告施工完毕后经被告验收,经山东天勤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进行结算审计,于2017年11月18日审定上述工程造价为3576550.96元,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后被告陆续支付原告部分工程款,至今尚欠580296.96元未付。 庭审中,被告主张原告在施工期间因违规被监理公司罚款68000元,并主张该罚款应从上述工程欠款中扣除,对此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也未能进一步提交有效证据加以证明。
一、被告山东昂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偿付原告枣庄恒进新型建材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欠款580296.96元及利息(以580296.96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枣庄恒进新型建材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02元,减半收取4801元,财产保全费3921元,由被告山东昂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雷
书记员  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