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恒进新型建材装饰有限公司

枣某某进新型建材装饰有限公司、德州安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2民初1320号 申请人:枣**进新型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嵩山路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92454931Y。 法定代表人:魏**,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德州安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高速东路以东(东方红路东首与太阳谷交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693139522E。 法定代表人: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德州安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宁津分公司,住所地宁津县城南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2064381041T。 负责人:王**。 被申请人:李**,男,197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村。 申请人枣**进新型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州安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德州安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宁津分公司、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枣**进新型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继续通过网络查控德州安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德州安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宁津分公司、李**的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枣**进新型建材装饰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枣**进新型建材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将被申请人德州安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9140********,0银行存款650000元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申请人枣**进新型建材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