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恒进新型建材装饰有限公司

枣庄恒进新型建材装饰有限公司、某某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4民初1339号 原告:枣庄恒进新型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固山路西(***煤矿废址)。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细河南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李秋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男,1988年2月12日出生,回族,系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原告枣庄恒进新型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