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4民初1339号
原告:枣庄恒进新型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固山路西(***煤矿废址)。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细河南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李秋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男,1988年2月12日出生,回族,系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原告枣庄恒进新型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