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3民初1101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被告:***,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被告:***,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被告:枣庄恒进新型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崮山路西(***煤矿废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92454931Y。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高新区德圣路669号便民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MA3BY5183Y。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枣庄恒进新型建材装饰有限公司、第三人枣***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枣庄恒进新型建材装饰有限公司、第三人枣***置业有限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枣庄恒进新型建材装饰有限公司、第三人枣***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3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 理侯蕾
书记员 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