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402民初5710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良,山东守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
被告:山东磐古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永安镇安侨香榭府邸门市21号。
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57663185X0。
法定代表人:孙延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兴伟,枣庄高新众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山东磐古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磐古今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良、被告***、被告磐古今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兴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77881.46元及逾期利息;2、判令被告磐古今建筑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磐古今建筑公司承包位于枣庄市市中区美郡项目工程施工,将其中的1、2、3、5号楼项目工程分包给被告***施工,被告***又将1、2、3、5号楼项目工程中的楼顶造型工程及拆除5号楼7--8层房屋和车库业务发包给原告***,原告***依约完成并交付了1、2、3、5号楼楼顶造型工程及拆除5号楼7--8层房屋和车库。2020年9月22日,经被告***与原告***结算,其认可尚欠原告***劳务费283210元,并认为其中的111277.44元由被告磐古今建筑公司支付给原告,剩余171932.56元由被告***支付。事实上被告磐古今建筑公司将上述111277.44元支付给了被告***,被告***并未支付给原告。后经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要283210元劳务费,被告未予支付,截至2020年10月13日,被告磐古今建筑公司向原告共支付205328.46元,尚欠77881.46元,二被告相互推诿拒不偿还。
被告***辩称,原告仅与被告***的昊琛劳务公司有关于安侨学府美郡项目工程的1、2、3、5号楼楼上造型每个楼3600元的劳务合同,关于该合同的劳务费,被告早已与原告结算完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磐古今建筑公司辩称,2019年5月20日,被告磐古今建筑公司与临沂昊琛建筑劳务分包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书》,被告磐古今建筑公司将安侨学府美郡1、2、3、5号项目工程发包给临沂昊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施工。被告***作为临沂昊琛建筑劳务分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履行职务职权,在《建设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书》以及《补充合同》上的签字,并加盖临沂昊琛建筑劳务分包公司的公章,而后续的施工行为,均是履行职务行为。临沂昊琛建筑劳务分包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组织,对原告的债务应由其独立承担。原告曾希望被告磐古今建筑公司调解其与临沂昊琛劳务分包公司的债务关系,被告磐古今建筑公司向原告送达了《告知书》,告知原告将剩余41729.04元工程尾款支付给原告***后,不再承担原告与临沂昊琛建筑劳务分包公司之间纠纷的调解工作。原告***已经知晓上述告知内容,并承诺工程尾款收到后,其他债务纠纷由原告与被告***另行协商。被告磐古今建筑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将上述1、2、3、5号楼楼顶造型款41729.04元给付***后,原告不应再向被告磐古今建筑公司主张权利。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要求被告磐古今建筑公司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在被告***承揽的工地施工,2020年9月10日,原告***制作包括***在内的12个工人的工资单一份,由被告***在该工资单下方注明,“以上111277元我认可壹拾壹万壹仟贰佰柒拾柒元”并签名确认。2020年9月22日,原告***制作***工地工程款结算单一份,共计工程价款283210元,并有被告***在结算单背面签字确认。2020年10月13日,被告磐古今建筑公司出具《告知书》,内容为,就安侨学府美郡项目,磐古今建筑公司分项队伍,***承揽1、2、3、5号楼项目工程,分包学府美郡1、2、3、5号楼楼顶造型分项队伍,结算事宜告知如下:一、学府美郡1、2、3、5号楼楼顶造型工程,本工程由***所全包承揽,分包给***。二、楼顶造型工程共计44个单体,议定价格为每个单体3600元,合计总工程价款为158400元,含税带票。三、我方于2020年8月25日上午10:04向全包承揽方***支付工程款111277.44元,已扣部分税金。经向***本人核实,本拨款未向其施工分包队发放,本次拨款全部在***手里。四、分包施工队承包人***,所施工***1、2、3、5号楼楼顶造型工程,至今未收到***工程款。我方接到住建局接访通知后核实,经查我方公司还需向***支付工程款41729.04元,经***同意认可后,我方愿向其分包承包人个人***支付剩余税后工程款,如再有其他纠纷均为***本人同***个人债务纠纷,我方不再承担为其解决调解工作。原告***在该通知书下方书写:我本人已知晓告知,工程尾款收到后,其他债务纠纷,我本人同***自行商议解决,并签名。原告在该告知书签字后,被告磐古今建筑公司按该告知书的约定,将41729.04元支付原告***。被告磐古今建筑公司共代***向原告支付价款207422.26元,现被告***尚欠原告承揽价款75787.74元。庭审时,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75787.74元。
本院认为,被告***签字的工资结算单和工程价款结算单,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楼顶造型等工程的加工承揽关系,被告***应负有按其签字认可的结算单数额,及时履行向原告支付承揽价款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承揽价款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对被告磐古今建筑公司出具的告知书签字认可,在该公司向其支付***工程尾款41729.04元后,剩余债务纠纷由其自行与***协商解决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现被告磐古今建筑公司已按约将41729.04元支付给原告,故原告再次要求被告磐古今建筑公司承担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支付原告***承揽价款75787.74元及利息(以75787.74元为本金,自2020年10月14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园园
书 记 员 曹 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