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02执保657号
申请人:枣庄稳泰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古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枣庄稳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古今建筑工程有限公
司银行存款7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且已提
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
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古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万
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
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
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
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
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路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