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0406执32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2019)鲁0406民初86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枣庄市山亭区山城街道薄板村村民委员
会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8808.1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延刚
书记员 连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