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406民初934号
原告枣庄宏大伟业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宇宏太阳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枣庄宏大伟业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枣庄宏大伟业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苏 建
书记员 潘姿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