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6财保72号
申请人:枣****业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工业园区南京路6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位员工。
被申请人:***,男,199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庄市山亭区。
申请人枣****业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鲁D×××××号车辆,保全10万元为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枣****业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鲁D×××××号车辆,保全10万元为限。查封期限为2年,自2021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止。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枣****业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枣****业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