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6民初1193号
原告:***,男,195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告:枣****业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工业园区南京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552238834U。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原告***与被告枣****业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
审判员 苏 建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