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昂立天晟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昌鸿鹏贸易有限公司与山东昂立天晟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娄烦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晋0123民初385号
原告山西昌鸿鹏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昂立天晟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山西昌鸿鹏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昌鸿鹏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昌鸿鹏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曹怀生
书记员 张彦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