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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昂立天晟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宁0181执113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被执行人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民族北街195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昂立天晟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高新区深圳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郑晓,公司总经理。
依据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灵民初字第329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昂立天晟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收入595341.8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收入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史自建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马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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