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昂立天晟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昂立天晟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405民初2271号
申请人:刘美军,男,197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
被申请人:山东昂立天晟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高新区长白山路38***号六层。
法定代表人:郑晓,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昂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高新区长白山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刘美军与被申请人山东昂立天晟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昂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0日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0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人枣庄清御园大酒店有限公司所有的枣台国用(2011)第0401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山东昂立天晟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昂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
同时查封担保人枣庄清御园大酒店有限公司所有的枣台国用(2011)第0401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
查封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山东昂立天晟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昂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