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0604执恢320号
绍兴鑫丰钢结构有限公司、浙江舜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绍兴鑫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舜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2014)绍虞民初字第189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恢复执行,原执行案号(2017)浙0604执1143号。现被执行人已履行本案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