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鑫丰钢结构有限公司

绍兴鑫丰钢结构有限公司、浙江某某派特涂镀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9民初1740号 原告:绍兴鑫丰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557502649Q,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道***。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派特涂镀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85810259P,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绍兴鑫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浙江**派特涂镀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绍兴鑫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绍兴鑫丰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浙江**派特涂镀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鑫丰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派特涂镀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鑫丰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陆昕昀 二O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