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黎洁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枣庄**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26民初51号之三 原告:山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珠江路1号万洲浙商城39号楼11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赞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高新区天安一路东侧、交警大队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69541177X1。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该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四路小纬四路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3996J。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山东省三河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付村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267171634L。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山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三河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三河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三河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巧 书 记 员 高 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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