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黎洁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枣庄**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403执107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滕州市。 被执行人:枣庄**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高新区天安一路东侧、交警大队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枣庄**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403民初30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枣庄**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被执行人申报名下银行存款53200元,本院已予以划拨50237元,扣除执行费及诉讼费后,余款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2021年7月26日、2021年9月18日、2021年10月13日查询了被执行人收入情况及其他财产。同时,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四处,因有第三人提出异议,异议审查期间,该资产暂时无法处置。经查,被执行人枣庄**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及线索。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枣庄**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薛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0403民初30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洋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任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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