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黎洁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枣庄某某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403民初3096号 原告:***,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告:枣庄**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高新区天安一路东侧、交警大队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69541177X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微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绪成,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枣庄**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路绪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尚欠工程款1,150,922元及迟延支付期间的占用利息(以1,150,922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6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月息0.5%支付)。2、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2日,原被告签订了《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承包工程名称:枣庄**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三排职工宿舍楼;工程地点:被告院内;资金来源:承包人垫资;承包范围:工程设计图纸范围内土建、装饰及安装工程的施工;质量标准:合格;合同价款:双方同意按包死固定单价为:1,700元/每平方米。双方认定的平方价格为不可调整价;建筑面积按实际测绘为准;开工及竣工时间为2018年12月8日至2019年8月8日。合同签订生效后,原告购买材料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建设。2019年6月8日工程竣工,经验收为合格工程,并交付被告使用。原被告经结算,建成总面积12396.39平方米,按合同价每平方米1,700元结算,应支付垫资工程款21,073,863元,加之合同外配套附属设施垫资37,059.8元,被告应支付给原告建筑工程款21,110,922.8元,截止起诉之日尚欠原告1,150,922元未予支付,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公司辩称,一、因为原告不具备建筑资质,双方所签的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原告不能据此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二、原告负责施工的工程目前已经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根据现场目测的质量隐患,最直观的是房顶和墙面漏雨、渗水现象非常严重,根据有关建筑工程质量标准规定,房顶和墙面的防渗漏至少要有五年的保质期,而原告的工程刚刚完工不到一年的时间就发生严重的质量问题,因此不应支付其工程价款。三、原告擅自改变建筑设计,在房顶以临时加盖轻钢板屋面的形式防水,完全违背了当初的设计。四、原告至今未向被告提供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目前不具备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五、原告主张的工程款的数额及利息计算起始时间没有依据,应由原告合理说明。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法庭提交了《**公司职工宿舍建设项目承包合同》、被告出具的《验收时间回复函》、《竣工验收记录》、枣庄高新区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涉案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证明、以房屋折抵工程款的《合同补充协议》及垫付部分费用的明细表各一份。被告为支持其抗辩向法庭提交了房屋存在渗漏水现象及原告目前正在以上覆彩钢板的方式予以补救的照片20张。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进行了综合分析,就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8年12月2日,原被告签订了《**公司职工宿舍建设项目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承包工程名称:**公司三排职工宿舍楼(建筑面积约13,800平方米);工程地点:被告院内;资金来源:承包人垫资;承包范围:工程设计图纸范围内土建、装饰及安装工程的施工;质量标准:合格;合同价款:双方同意按1,700元/每平方米固定单价计算,建筑面积按实际测绘为准,双方认定的平方价格为不可调整价;计划开工时间为2018年12月8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9年8月8日。合同签订后,原告购买材料、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建设。2019年10月26日,双方组织相关人员对涉案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验收意见为“合格”。2020年6月8日原、被告双方共同委托枣庄高新区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建筑面积测绘,后该公司出具测绘结论:1、2、3号楼的建筑面积分别为3,678.33平方米、4,741.05平方米、3,977.01平方米,总计建筑面积为12,396.39平方米。 另认定,原、被告于2019年6月16日签订《合同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约定,建设的房产共计94套,所有的建筑费用由原告垫资,被告用建成的60套房屋折抵给原告,每套约为132平方米,每平方米价格2,500元,以最终测绘确认的总建筑面积计算,多退少补。后原告又出卖了属于被告所有的第一层房屋附带的4个院子,取得价款160,000元。 还认定,因涉案工程存在房顶渗水现象,原告用在楼顶的屋面上增加轻钢板屋面的方式已进行了补救。原告同意对涉案工程存在的其他质量问题继续履行保修义务。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申请对涉案工程进行质量鉴定,经本院委托,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出具了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主要为:涉案工程存在楼顶、墙面渗水,外墙饰面层开裂等现象。被告为此支付鉴定费15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个人没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其与被告**公司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但鉴于原告所施工的涉案工程已经验收合格,被告也进行了接收使用,依法原告可以参照双方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向被告主张价款结算;对于在保质期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原告有义务给予维修,现经鉴定涉案工程虽然仍存在一些质量问题,但原告表示愿意继续给以维修,实际上原告也进行了部分维修工作,且双方约定的工程款结算支付的时间已过,故目前涉案工程存在的部分质量问题不能成为被告拒付下余工程款的理由,如下步原告不能全面履行质量保修义务,被告可依法另行主张相关权利。故被告应当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下余工程款的支付义务。关于下欠工程款的利息计算起始时间,2019年6月16日双方签订以房屋折抵工程款的《合同补充协议》,该协议对涉案工程款尾款的结算约定:“以最终测绘确认的总建筑面积计算,多退少补”,2020年6月8日,原、被告双方共同委托枣庄高新区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建筑面积进行了测绘,该时间可视为涉案工程尾款的结算、支付日期,故下欠工程款的利息计算以自该时间起始为宜;关于下欠工程款的利息,鉴于双方并未对此作出约定,宜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原告主张的为被告垫付的合同外配套附属设施及材料费用37,059.8元,被告现不予认可,原告为此所举证的明细清单上也无被告的签署认可,本院不能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枣庄**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113,863元及利息(以1,113,863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579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50,000元,共计162,579元,由原告***负担12,579元,由被告枣庄**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