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恒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山东沃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枣庄恒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403民初673号
原告:山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鲍沟镇中皇甫村村北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MA3D69N40B。
法定代表人:李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广东(特别授权),山东齐鲁(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衍超(特别授权),山东齐鲁(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恒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枣庄高新区松江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16456059XL。
法定代表人:王延瑞,总经理。
原告山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恒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广东、任衍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枣庄恒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共计224,212.88元及支付相应利息(以224,212.88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加收30%逾期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施工建设枣庄市高新区光明大厦工程需要现浇混凝土复合保温板,遂与原告签订了《复合保温板购买合同》,原告为供方,被告为需方。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现浇混凝土复合保温板,并约定了综合单价83元每平方米,付款方式为被告预付货款10%,到第五层付到货款90%,剩余10%货到后一次性付清。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现浇混凝土复合保温板共计2701.36平方米,对应货款共计224,212.88元,被告始终未向原告支付任何货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却迟迟不予履行,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枣庄恒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被告枣庄恒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方甲方)与原告山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卖方乙方)签订《复合保温板购买合同》一份,约定产品名称:现浇混凝土复合保温板,综合单价83元/㎡,工程名称:枣庄高新区光明大厦工程A#B#C#D#楼,付款方式为甲方预付货款10%,到第五层付到货款90%,剩余10%货到最后一层付清,合同落款处双方均加盖公章,代理人处被告公司代理人张雷、原告公司代理人杨翠签字,并留有电话号码。自2020年3月15日起被告分8次向案涉光明大厦工程项目供应复合一体板2701.36㎡,共计金额224,212.88元。2020年4月7日、2020年7月23日,原告分三次向被告开具增指税专用发票224,213.2元。案涉光明大厦工程最后一层现已完工。
2021年2月26日,原告工作人员杨翠与被告工作人员张雷的通话录音中,张雷对欠付货款没有异议,只是表示公司现在没钱。
本院认为,被告枣庄恒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应视为对其享有民事诉讼权利的放弃。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复合保温板购买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原告已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完送货义务,被告亦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根据原告提供的杨翠与张雷之间的通话录音,被告公司代理人张雷承认欠付货款,被告未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224,212.88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虽然原、被告在《复合保温板购买合同》中约定了付款方式,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各个付款节点的具体时间,故本院认定逾期利息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加计30%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枣庄恒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原告山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货款224,212.88元及利息(以224,212.88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加计30%计算);
二、驳回原告山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770元由被告枣庄恒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