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恒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枣庄恒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枣庄盈运科技研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民申158号
再审申请人:枣庄恒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薛城区泰山路与黄河路交汇处天泰大楼四楼(西部))。
法定代表人:王延瑞,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枣庄盈运科技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薛城区太行山路金地花苑小区东门市房67号。
法定代表人:渐军,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山东润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微山县欢城镇西门外。
法定代表人:王步峰,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枣庄恒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恒瑞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枣庄盈运科技研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运公司)、山东润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峰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2)鲁04民初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枣庄恒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申请再审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符合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一)、(六)项之规定:山东润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润峰集团)在位于枣庄高新技术开发区××路××路北侧的工业用地上(登记地号为:07-02-13-1)建设的“润峰枣庄国贸接待中心”系申请人枣庄恒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恒瑞公司)施工承建;因润峰集团拖欠工程款,恒瑞公司向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枣庄中院二审作出(2016)鲁04民终648号民事判决,判令润峰集团应支付工程款1391294.08元及利息,并判决认定恒瑞公司对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因润峰集团未履行给付工程款的义务,恒瑞公司向薛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又因润峰集团未履行和解协议而恢复执行。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执行裁定书,对润峰集团位于枣庄高新区××路××路北侧的润峰枣庄国贸接待中心予以查封(详见附件2),并于2019年8月21日在国贸中心张贴了查封公告(详见附件3);又于2021年2月7日作出执行裁定书,对位于枣庄高新区××路××路北侧的工业用地使用权(登记地号为:07-02-13-1)予以查封(详见附件4)。后得知上述被查封的土地及建筑物,被枣庄中院强制执行过户至盈运科技公司名下;恒瑞公司为此向枣庄中院提出执行异议,枣庄中院于2022年1月29日作出(2022)鲁04执异9号执行裁定书,以“恒瑞公司执行异议的实质属于对作为执行依据的民事判决(注:系指(2020)鲁04民初368号民事判决)提出的异议,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寻求救济”为由,裁定驳回了恒瑞公司的异议申请。恒瑞公司认为,枣庄中院作出的(2020)鲁04民初368号民事判决使恒瑞公司的权益受到了损害,应依法予以撤销。请求:请求2020)鲁04民初368号民事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本院(2022)鲁04民初368号一案原告为盈运科技公司,被告为润峰集团,恒瑞公司并非该案当事人。恒瑞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前述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枣庄恒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利
审判员 崔兆军
审判员 杜兆锋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高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