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恒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枣庄恒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403执1540号
申请执行人: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光明西路18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96188984J。
负责人:于秀江,行长。
委托代理人:罗聪聪,男,汉族,1989年6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系银行职工。
被执行人:枣庄恒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枣庄高新区松江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16456059XL。
法定代表人:王延瑞。
被执行人: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康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高新区兴仁街办天安一路29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25402824G。
法定代表人:时荣坤。
被执行人:王延瑞,男,194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被执行人:时荣坤,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本院在执行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枣庄恒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康宏投资有限公司、时荣坤、王延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403民初33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枣庄恒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康宏投资有限公司、时荣坤、王延瑞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被执行人均未在规定时间进行申报。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2021年11月4日、2021年12月22日、2022年2月11日、2022年3月17日利用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收入情况及其他财产,仅扣划254556.49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本院多次联系被执行人时荣坤、王延瑞,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屋17套,其中轮候查封12套,轮候查封车辆2辆,2022年1月13日,案外人枣庄金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现异议正在处理中,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2022年3月18日,本院至被执行人枣庄恒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康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财产线索。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枣庄恒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康宏投资有限公司、时荣坤、王延瑞名下查封财产暂不能处置,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薛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0403民初3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洋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李瑞萍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任 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