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恒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山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枣庄恒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403执92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鲍沟镇中黄甫村村北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MA3D69N40B。
法定代表人:李栋,总经理。
被执行人:枣庄恒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枣庄高新区松江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16456059XL。
法定代表人:王延瑞,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枣庄恒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1)鲁0403民初6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枣庄恒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5月10日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10日、2021年8月19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枣庄恒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发布被执行人枣庄恒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延瑞限制消费令,于2021年11月9日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枣庄恒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枣庄恒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2021)鲁0403民初67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枣庄恒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运海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徐同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陈欣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