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恒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枣庄恒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枣庄盈运科技研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4执异9号
异议人:枣庄恒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枣庄高新区松江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延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明才、朱芮,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枣庄盈运科技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太行山路金地花苑小区东门市房67号。
法定代表人:渐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润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微山县欢城镇西门外。
法定代表人:王步峰,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枣庄盈运科技研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润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枣庄恒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恒瑞公司)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恒瑞公司异议称:异议人施工了被执行人润峰公司“润峰枣庄国贸接待中心”。因润峰公司拖欠工程款,异议人在薛城区法院提起诉讼,并经薛城区法院(2015)薛民初字第883号、枣庄中院(2016)鲁04民终648号民事判决确认润峰公司偿付异议人工程款1391294.08元及利息,异议人对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异议人向薛城区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又因润峰公司未履行而恢复执行。薛城区法院于2019年7月30日查封了润峰枣庄国贸接待中心,于2021年2月7日查封了上述建筑的土地使用权。现得知,上述不动产被贵院执行裁定过户给了盈运公司,侵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出异议,请求撤销(2020)鲁04执361号、(2021)鲁04执97号执行裁定书,将位于枣庄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北侧的工业用地使用权[登记地号为:07-02-13-1、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枣土国用(2015)第××9号]及其上的地面建筑物(面积为6150平方米)恢复至被执行人润峰公司名下。
本院查明,润峰公司与张楠、刘飞、青岛盈禾鸿业贸易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作出(2018)鲁04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润峰公司与张楠、刘飞、青岛盈禾鸿业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润峰电力公司于2015年3月27日签订的协议书为无效;枣庄市高新区武夷山路东侧、海河路北侧的工业用地使用权(登记地号为:07-02-13-1)及该地块上的地面建筑物(面积为6150平方米)归润峰公司所有。
盈运公司与润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作出(2020)鲁04民初3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坐落于枣庄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北侧的工业用地使用权(登记地号为:07-02-13-1、面积为12827.4平方米)及其上的地面建筑物(面积为6150平方米)的所有权归盈运公司所享有。润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盈运公司办理位于枣庄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北侧的工业用地使用权(登记地号为:07-02-13-1、面积为12827.4平方米)权属登记变更手续;润峰公司向盈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7176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自2020年10月15日起被告履行完毕第二判项所涉义务之日止,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润峰公司、盈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两案为关联案件,两案合并执行。2021年3月29日,本院作出(2020)鲁04执361号、(2021)鲁04执97号执行裁定书,将枣庄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北侧的工业用地使用权[登记地号为:07-02-13-1、面积为12827.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枣土国用(2015)第××9号]过户至盈运公司名下。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本院(2020)鲁04民初368号民事判决,判令案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归盈运公司所有,润峰公司协助办理权属登记变更手续,润峰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盈运公司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并将案涉土地使用权过户至盈运公司名下符合法律规定。恒瑞公司提出异议,主张法院的过户行为侵害了其对案涉不动产拍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该异议实质属于对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生效民事判决提出的异议,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寻求救济,恒瑞公司的请求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枣庄恒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文亮
审判员  王介清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祥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