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恒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枣庄恒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枣庄市市中区金富源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2民初3130号
申请人:枣庄恒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被申请人:枣庄市市中区金富源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枣庄恒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枣庄市市中区金富源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枣庄恒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枣庄市市中区金富源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银行存款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枣庄恒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枣庄市市中区金富源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银行存款冻结1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国跃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永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