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恒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枣***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枣庄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403执1720号 申请执行人: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区光明西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96188984J。 负责人:***,行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枣***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枣庄高新区松江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16456059XL。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枣***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403民初47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枣***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于2022年10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进行申报。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2022年11月3日、2022年11月25日利用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足额财产可供执行。同时本院将被执行人枣***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本院多次联系被执行人枣***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及线索。本院至被执行人枣***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财产线索。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枣***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区人民法院(2021)鲁0403民初47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李 洋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