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403民初1656号
原告:枣庄某某技术产业开发区兴仁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枣庄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某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枣庄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汉族,户籍地滕州市,现住薛城区。
原告枣庄某某技术产业开发区兴仁街道办事处与被告枣庄某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张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枣庄某某技术产业开发区兴仁街道办事处于202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枣庄某某技术产业开发区兴仁街道办事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庄某某技术产业开发区兴仁街道办事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枣庄某某技术产业开发区兴仁街道办事处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胡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