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仁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与陕西仁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626民初1135号
原告:***,男、汉族,1992年1月5日生,陕西省延长县人。
被告:陕西仁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吴起县旭胜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梁鑫,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6年1月9日生,陕西省吴起县人。
被告:***,男、汉族,1984年2月2日生,陕西省横山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6年1月9日生,陕西省吴起县人。
原告***与被告陕西仁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高霞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