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仁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与陕西仁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626民初1133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1年5月9日。
被告:陕西仁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吴起县旭胜大厦5楼,法定代表人:梁鑫,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现年39岁。
原告***与被告陕西仁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马东叶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