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仁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与陕西仁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626民初1136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9月21日生。
被告:陕西仁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鑫。
住所:吴起县旭胜大厦5楼。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6年1月9日生。
被告:***,男、汉族,1984年2月2日生。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6年1月9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省仁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荣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