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204执250号
陕西瑞东方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瑞东方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2民终5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瑞东方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3057287.72元(工程款3039010.72元、案件受理费18277元)、支付以3039010.72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4.1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及**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申请执行费35605元由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执行中,我院于2022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2022年2月24日我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56533.13元(工程款3039010.72元、案件受理费18277元、利息263640.41元、执行费35605元)。2022年2月24日申请执行人陕西瑞东方建设有限公司办理了3320928.13元的领款手续,**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陕西瑞东方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该案案结事了,双方再无纠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申请执行费35605元,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204执25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3月7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