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叁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叁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2479号 原告:西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叁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叁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工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1.5元,由原告西安***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蒲 晖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