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303执735号-1
申请执人宝鸡文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货场东路1号院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575603355U。
法定代表人李文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冰泉,陕西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火车站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052142393K。
法定代表人潘晓路,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执行宝鸡文丰工贸有限公司与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陕0303民初18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逾期付款违约金347852.76元、受理费888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为由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陕0303执7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介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