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森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403执恢41号
***、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403民初5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4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11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履行案款14211元,本案执行费110元亦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同意领取案款14101元,其它权利自愿放弃,本案终结的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403执恢4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8月31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