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森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案由恢复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403执恢37号
***、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3月16日作出的(2021)陕0403民初563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4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65元、执行费5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交来案款40965元。现本院已将案款40465元发还申请执行人***,执行费500元已缴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403执恢3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8月25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