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7572号
原告:济南欣雅瑞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济齐路277号3号楼3-301室。
法定代表人:柳春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玉凯,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富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文汇路1128号1幢。
法定代表人:刘林忠,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森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虢镇火车站南(鑫麟公司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潘晓路,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广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158号24幢5单元50301室。
法定代表人:李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济南欣雅瑞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富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陕西森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陕西广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欣雅瑞经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济南欣雅瑞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蒋 浩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卢震宇
书 记 员 卢震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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