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森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千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陕0403执10号终结执行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03执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宝鸡市陈仓区虢镇火车站南(鑫麟公司办公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052142393K。
法定代表人:潘晓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治国,陕西西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萍,陕西西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千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1102873U。
法定代表人:张秋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海宾,该公司员工。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403民初120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千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854930.7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065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0948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403执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佳晨
审判员  王丹萍
审判员  刘 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霍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