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森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03执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7月7日生,汉族,住杨陵区,公民身份号码:61040319610707XXXX。
委托代理人:马明生,陕西扶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火车站南(麒麟办公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052142393K。
法定代表人:潘晓路,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403民初56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4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11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约定由被执行人于2022年4月30日前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如被执行人未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403执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佳晨
审判员  王丹萍
审判员  刘 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 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