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森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千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03执1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宝鸡市陈仓区虢镇火车站南(鑫麟公司办公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052142393K。
法定代表人:潘晓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治国,陕西西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萍,陕西西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千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神农路16号创业大厦1层102-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1102873U。
法定代表人:张秋良,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千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陕西千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854930.7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065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094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陕西千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杨凌示范区五胡路与东新路十字交汇处千林世纪城小区1幢1层1-商XXX的房产,产权证号:陕(2019)杨凌示范区首次登记证第000XXXX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第2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陕西千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杨凌示范区五胡路与东新路十字交汇处千林世纪城小区1幢1层1-商XXX的房产,产权证号:陕(2019)杨凌示范区首次登记证第000XXXX号。
二、被执行人陕西千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陕西千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陕西千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冯佳晨
审判员  王丹萍
审判员  刘 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霍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