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7民初2277号
原告:济南欣雅瑞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济齐路277号3号楼3-3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文汇路1128号1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虢镇火车站南(鑫麟公司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广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158号24幢5**503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济南欣雅瑞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陕西广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欣雅瑞经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济南欣雅瑞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蒋 浩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