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03执43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610324XXXXXXXX4241。
委托代理人:***,陕西扶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虢镇火车站南(麒麟办公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052142393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54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方式、数额以本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或“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为准),冻结期限为一年。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霍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