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82执保775号
申请保全人:陕西中魁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绕城高速以南大华公园世家3幢1单元11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807749253。
法定代表人:秦大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保全人:新泰市沐尧矿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青云街道何李村中心路南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HJNE97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保全人:***,女,1957年6月1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被保全人:韩鑫,男,1984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本院审理原告陕西中魁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泰市沐尧矿业设备有限公司、***、韩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8月14日作出的(2020)鲁0982民初5886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新泰市沐尧矿业设备有限公司、***、韩鑫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纪庆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苏立强
书 记 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