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81执异68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陕西中魁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住新沂市。
被申请人:***,男,1954年12月3日出生,住新沂市。
被执行人:江苏腾达矿业工程有限公司(原江苏天池矿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陕西中魁建筑有限公司与江苏腾达矿业工程有限公司(原江苏天池矿业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苏0381民初4207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江苏天池矿业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陕西中魁建筑有限公司欠款272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二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46元,由被告江苏天池矿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陕西中魁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苏0381执字2619号,执行标的为2757046元及利息,后因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魁建筑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江苏腾达矿业工程有限公司原股东**、原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理由为:一、被执行人江苏腾达矿业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被执行人江苏腾达矿业工程有限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在2017年5月15日前为该公司股东,***为该公司现任股东。三、本案债务产生于2016年1月19日,此时被执行人江苏腾达矿业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为**。申请人陕西中魁建筑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为:一、江苏天池矿业工程有限公司章程、江苏天池矿业工程有限公司会决议、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证明自2013年9月10日至2017年5月16日,**为江苏天池矿业工程有限公司独资股东;二、变更记录,证明公司变更后至今,***为江苏天池矿业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三、(2019)苏0381民初4207号民事判决书,证明本案债务产生于2016年1月19日。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江苏腾达矿业工程有限公司系自然人投资的一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3年9月11日,注册资本2200万元,实缴资本2200万元。2017年5月15日,新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显示,原股东、原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现股东、现法定代表人***。2020年11月3日,公司名称由江苏天池矿业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江苏腾达矿业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申请人陕西中魁建筑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江苏腾达矿业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2017年5月15日前为该公司股东、***为该公司现任股东为由,申请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中魁建筑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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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
审判员 曹 伟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