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81执261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魁建筑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0005807749253,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天池矿业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078224872,住所地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3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新沂市。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魁建筑有限公司与江苏天池矿业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苏0381民初42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江苏天池矿业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陕西中魁建筑有限公司欠款272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二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46元,由被告江苏天池矿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江苏天池矿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陕西中魁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电话联系不上,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徐州××龙区的房产已经被(2014)**初字第118号判决书执行完毕。被执行人**的车辆已经被依法查封,但处于流动状态,不能实际控制,因此不能作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江苏天池矿业工程有限公司具体位置未能找见。
2、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尚未在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执行过程中本院与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进行电话谈话,申请人告知江苏天池矿业工程有限公司具体位置未能找见,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线索。
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于2020年12月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2757046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苏0381执261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魁建筑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江苏天池矿业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曹 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